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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厦地税发[2002]81号
【颁布时间】 2002-07-22
【实施时间】 2002-07-2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81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征[2002]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取消限额供应发票问题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定期定额征收户税收征管及做好1999年下 半年定期定额户定额调整工作的通知》(厦地税征[1999]24号)有关规定,我局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定期定额户(简称双定户)取消了“定额加发票”的征收办法,对双定户每月原则上按核定定额的票面总额供应发票。据了解目前仍有个别单位实行“定额加发票”的征收办法。在此重申:
  
  (一)个别区局对双定户实行“定额加发票”征收办法的应及时予以纠正,从8 月1日起取消“定额加发票”的征收办法,并要求对双定户重新核定、调整定额,充分考虑因取消开票与未开票比例对定额的影响因素,适当调高定额。
  
  (二)各基层单位应加强对双定户税收的日常管理和检查,要求双定户每月在申报期内应填报《定额发票购、用、存情况表》。双定户的实际经营额高于核定定额的应依实申报纳税,对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一经查实,按偷税处理。对双定户连续三个月的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核定定额。
  
  (三)对双定户的发票供应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双定户当月超定额领购的发 票,税务机关不能在购票时提前征税,纳税人在次月购买发票前应先到管理部门核实发票的开具情况,对上月超定额领购发票部分应先申报纳税后,办税窗口才可供应发票。为了方便纳税人,基层单位也可由办税窗口集中核实双定户的开票情况。
  
  二、关于发票“窗口”开具发票问题
  
  (一)发票“窗口”开具发票需提供的资料。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六条规定:“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为了防止纳税人虚开发票,造成税款流失,我局要求凡到办税“窗口”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开票金额大小,一律要提供开展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书面证明可以由付款方开具,也可以由收款方开具。
  
  (二)办税“窗口”开具发票的种类。由于我局办税窗口代开发票统一采用电脑 开具,因此凡办税窗口代开的发票均开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务开具“厦门市道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
  
  三、停止使用“酒店、宾馆专用发票”和“饮食业专用发票”
  
  我局于1998年10月份就取消上述两种发票,统一使用“服务业定额发票”、 “旅馆业专用发票”。但对部分外资酒店、宾馆,由于发票上需同时印制中英文两种文字,由企业申请经我局批准后自印的,基层单位应加强管理,并开展一次自印发票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管理发票的,取消其自印发票的资格。
  
  附件: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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