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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2]112号
【颁布时间】 2002-07-22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1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境内铁路货物运输代理及快运收费标准的复函

兰州铁路局:

  
  你局《关于审批甘肃西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货运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兰铁资管函[2002]134号)收悉。为加强我区铁路运输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代理服务价格行为,促进代理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516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宁夏境内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及快运收费函复如下:
  
  一、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按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境内铁路运输代理企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宁价费发[1200]123号)执行。
  
  二、铁路货物快运费的收取范围以铁道部《关于铁路开行货运“五定”班列的通知》(铁运函[1997]76号)规定执行。
  
  三、铁路货物快运费收费标准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00]71号)第三章第四节第25条执行。即货物快运费按“铁路货物运价率表”规定的该批货物适用运价率的30%计算核收。
  
  四、铁路货物快运代理必须坚持自愿委托为原则,开展货物快运代理必须签订代理合同,货运代理经营者不得强制代理,不得与铁路运输主营企业串通垄断代理市场,进行强制服务。
  
  五、甘肃西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在我区开展铁路货物快运代理前须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境内铁路运输代理企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宁价费发[2001]123号)经过一年来的试行期,对规范代理服务经营者和被代理者的价格行为,促进代理服务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试行期满,转为正式规定,继续执行。
  
  七、本复函自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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