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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计委
【发文字号】 云计价格函[2002]187号
【颁布时间】 2002-07-22
【实施时间】 2002-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1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计委关于玉溪中心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

玉溪市人民政府:

  
  你市向省政府上报的《关于调整玉溪市中心城区城市供水价格的请示》(玉政发[2002]36号文件),徐省长阅批后,省政府办公厅已批转我委。根据徐省长的批示精神和省政府拟办意见,现就你市中心城区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是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36号文件)的要求,对多方筹措建设资金,促进节约用水和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力度等具有重要意义。我委经省政府批准下发的《云南省水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委将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和要求,积极支持各地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你市在实施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中,请市计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395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逐步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和防治水污染,促进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作为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措施之一,目前正在全省范围开展城市供水价格的统一审价工作。你市中心城区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要与此项工作结合起来,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搞好市所属各县区城市供水(含城市污水处理)的审价工作,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调价方案,并为下一步召开价格听证会作好充分准备。
  
  二、在研究你市中心城区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的调整方案时,要制定推动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按表计量收费”的措施和办法,在自来水公司抄表到户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
  
  三、在落实第一、二条要求的基础上,市计委要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和规定的程序,向我委报送水价调整方案及听证会申请等相关材料,经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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