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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沪府办[2002]56号
【颁布时间】 2002-07-22
【实施时间】 2002-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1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爱卫会制订的《上海市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二)明确职责,加强科学防治和综合治理
  
  市和区县的卫生、农业、水务、环卫、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协作,积极推进血吸虫病防治的综合治理;要根据本计划要求,结合郊区改厕、改水、卫生防病和创建文明、卫生村镇活动以及农村城市化建设,制订本部门的具体计划并加以落实。卫生部门要把综合防治血吸虫病工作列入防病工作总体计划,做好螺情、病情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科学研究,对在原疫区、有螺区建设的大型工程项目,要加强卫生学调查与评价。农业部门要将发展农村经济与改造钉螺孳生环境相结合。水务部门要优先安排有钉螺孳生场所的农田水利工程和河道整治工程,确保乡镇水厂的安全卫生供水。畜牧部门要确保家畜血吸虫病监测任务的完成。环卫部门要加强农村改厕工作的管理。与江苏、浙江毗邻的地区及本市区与区之间均要继续做好血吸虫病防治的联防工作。
  
  (三)落实资金,确保工作开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落实综合防治血吸虫病“十五”计划所需的经费,将此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原各流行区尤其要落实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卫生部门的血吸虫病防治经费要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对经济困难地区的防治监测要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农业、水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任务筹措资金,优先安排综合治理项目。有血吸虫病防治监测任务地区的单位、群众,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社会各界要继续大力支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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