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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地区物价处: 你处酒地价字[2002]95号文收悉。为建立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的良性循环机制,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1999]1192号和省物价局、建委、环保局甘价房地[2002]10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敦煌市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按供水量计算,具体标准为: 1、行政事业单位每吨水0.20元; 2、建筑业每吨水0.30元; 3、工商企业、饮食业每吨水0.40元; 4、城市居民、城郊由城市供排水管网供水的农村居民每吨水0.20元。 二、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按月划拨给排水和污水处理企业,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 三、城市绿化用水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征收污水处理费后,要取消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同时取消环保部门征收的污水排污费和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五、执行时间由敦煌市择机安排、并积极做好征收污水处理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