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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2]38号
【颁布时间】 2002-08-05
【实施时间】 2002-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1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随着本市人工造林面积的迅速增加,林木病虫害即将进入高发期。为保护森林资源和植树造林成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林木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检疫,积极组织开展防治工作,重点防止松材线虫病、红脂大小蠹、日本松干蚧、网幕毛虫、苹果绵蚜、苹果蠹蛾、杨干象等检疫性和危险性林木病虫传入本市。各级林木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要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景区林木病虫害的检查、抽查、普查、巡查力度,防止重大灾情和疫情发生。
  
  二、积极预防,综合治理。从种苗和规划设计抓起,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林木种苗造林,提倡营造混交林和封山育林;加强林木抚育管理,不断提高林木存活质量;加强各种生物防治技术、措施、手段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不断提高生物防治林木病虫害技术水平。
  
  三、增加林木病虫害防治资金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形成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投资机制,逐步增加林木病虫害防治经费,特别是增加预测预报和森林植物检疫等预防性经费的投入。
  
  四、建立和健全林木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木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的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林木病虫害防治检疫队伍建设,提高防治检疫工作整体水平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建设一支技术先进、设备良好、素质较高的林木病虫害防治检疫队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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