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监[2002]249号
【颁布时间】 2002-08-05
【实施时间】 2002-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1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工作意见(计经调[2002]886号)的通知》(苏价监[2002]2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价格监测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市局价格信息监测处。
  
  一、进一步增强对价格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价格监测工作是《价格法》赋予物价局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话调控和价格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在新的形势下,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进的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工作作为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健全完善价格工作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和价格监管有效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使全市价格监测工作能适应新形势下经济工作的要求,服从和服务于物价部门职能转变的要求。
  
  二、准确把握好价格监测工作定位,明确工作职责价格监测工作的基本职能,是实施价格监测预测,提出价格预警建议,为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工作服务。各区、县物价部门要准确把握好价格监测工作定位,正确处理价格监测工作为政府决策服务和为社会服务的关系,要紧紧围绕本地区政府经济工作的重点,发挥好价格监测工作时效性强、反应灵敏、预测预警的特点,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在此前提下,做好价格信息发布和咨询等为社会生产、消费服务的工作。各区县物价部门要有专设或指定的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价格监测工作,稳定和充实价格监测队伍,提高价格监测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以网络技术为平台,建立健全动态的价格监测体系
  
  各区县物价部门要适应价格监测工作的新特点,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优势,以计算机网络为平台,以价格数据库为基础,实现价格监测工作的现代化和数字化。加强价格监测的基础建设,建立、健全价格监测体系,调整、充实现有的价格监测点。根据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需要,逐步建立快速、准确反映市场动态和科学预测市场价格走势的价格监测体系。市局价格监测职能部门要统一规划,加强对区县价格监测网络的技术支撑和王作指导,实现全市价格监测信息的资源共享。
  
  四、开拓创新,提高价格监测工作水平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价格监测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进一步增强开拓创新能力,在制度创新、方法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要有所突破。要努力拓展具有区县特色的价格监测工作领域,增强为区县政府经济决策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深度,促进区县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加强价格监测调查工作,要列出每个季度的价格监测调查计划,既要有常规监测,也要有随机动态监测,特别是对党委和政府关注的重大经济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热点问题,要列为价格监测调查的重点内容。当前要以“三农”问题、价格行为等问题为主题,开展监测调查,提出政策建议。各区县要在贯彻《南京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价格监测分析的力度,注重时效性和针对性,努力提高全市价格监测工作水平。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