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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市委办[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7-22
【实施时间】 2002-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1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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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强化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努力创建现代化新型工业园区
  
  1、各级政府及计委、经委、建设、规划、环保、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工业园区建设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要求、盲目建设和引进项目投入使用的,要依法予以处理。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园区环境的行政监察工作,对违规操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各级工业园区管委会应设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能机构或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工作。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入园企业项目的初审把关,督促入园企业认真履行各项报批手续;要积极配合环保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入园企业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要大力加强环保宣传,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法律和法规;支持鼓励入园企业开展ISO14000认证和推行清洁生产,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努力创建现代化的新型生态工业园区。
  
  本意见中工业园区是指:经省级及以下政府或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经济园区、特色工业园区、工业小区等,不包含国家级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区)和规划中的江东工业区、临平工业区。其中,较大工业园区是指省政府及其部门批准设立或规划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的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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