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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强化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努力创建现代化新型工业园区 1、各级政府及计委、经委、建设、规划、环保、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工业园区建设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要求、盲目建设和引进项目投入使用的,要依法予以处理。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园区环境的行政监察工作,对违规操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各级工业园区管委会应设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能机构或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工作。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入园企业项目的初审把关,督促入园企业认真履行各项报批手续;要积极配合环保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入园企业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要大力加强环保宣传,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法律和法规;支持鼓励入园企业开展ISO14000认证和推行清洁生产,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努力创建现代化的新型生态工业园区。 本意见中工业园区是指:经省级及以下政府或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经济园区、特色工业园区、工业小区等,不包含国家级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区)和规划中的江东工业区、临平工业区。其中,较大工业园区是指省政府及其部门批准设立或规划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的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