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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其他应予以从重追究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主动发现其执法过错与错案,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因外部客观原因或不可抗拒力造成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的; (三)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 (四)主动承认过失错误、有悔过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从轻追究的情形。 第四章 追究方式与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部门及办案人员可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方式予以追究: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三)延期一年晋升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称; (四)调离执法岗位; (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六)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七)其它追究方式。 以上方式在追究责任时可以并用。 第十二条 调离执法岗位后,法制机构应收回行政执法证。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赔偿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的责任人员,应调离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岗位。 第十三条 对发现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的确认,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制机构进行初审,提出立案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办公室法制机构对批准立案的人民防空执法过错与错案,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并在一个月内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确认人民防空执法过错与错案的意见,由分管法制机构的领导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 被追究人的基本情况、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事实、案件性质、追究责任的依据、追究责任的建议等。 第十五条 经分管领导批准或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给予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的案件,应制作《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决定书》。 决定书的内容包括: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事实、案件性质、追究责任的依据、决定给予追究责任的方式及作出的时间等。 决定书应送达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人,并存入档案。 第十六条 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人对追究责任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执法过错与错案追究责任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追究费用由财务物资处在接到《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追究责任决定书》后,在被追偿人的工资中扣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