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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深化整治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四川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州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领导责任,以及各部门在整治工作中的职责,特别是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监察职责,确保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监狱煤矿的安全专项整治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深化整治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地及有关部门、各煤炭企业要认真开展并积极配合深化煤矿安全整治,对于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对于非法新开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依法追究业主的刑事责任。对国有煤炭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法人和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重、特大事故,及时将查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三)强化监督与监察,促进深化煤矿安全整治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地要对现有的各类小煤矿进行全面复查,各级政府要根据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组织开展以巩固成果严防死灰复燃、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为重点的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对于非法和死灰复燃矿井以及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由当地政府负责,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炸封关闭。各级管理部门对依法停产整改的矿井及重大安全隐患,必须专人负责跟踪监督检查,有效督促煤炭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 今年以来,列入关闭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多次发生重大事故,教训深刻。必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县两级政府要动真碰硬、抓紧关闭,绝不允许非法矿井存在。 对死灰复燃的矿井,依法坚决打击、从严查处,建立群众监督、行政监管、司法打击的长效制约机制。 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监察责任制,确定监察重点,明确监察任务。对重点地区、重点矿井,进行重点跟踪执法监察,按照执法程序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发现整治不彻底、关井不到位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相关煤矿企业提出监察意见,督促整改落实,并依法查处责任者。 (四)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各地要继续抓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围绕矿井“一通三防”,重点加大瓦斯抽放、通风系统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改投入;国有地方煤矿要加大“一通三防”隐患整治,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坚决取缔非正规采煤工作面;小煤矿要采用壁式开采,严禁采用非正规、落后的开采方法。推进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高新技术解决煤矿重大灾害防治中的关键技术难题,提高煤矿灾害综合防治能力。强化安全培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关部门依法对各类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资格和操作资格的培训、考核,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证,并持证上岗;凡未取得矿长安全资格的一律不得担任矿长。 (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及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或反映小煤矿死灰复燃等非法生产问题,要认真追查,情况属实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死灰复燃严重、整治不力的地区,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附件: 1.2002年四川省企业安全措施项目资金计划表(煤矿)(略) 2.2001年国债专项资金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略) 3.四川省2002年重点企业电煤技术改造项目表(略) 省经贸委
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