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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财综复[2002]95号
【颁布时间】 2002-08-05
【实施时间】 2002-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1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武汉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局《关于申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请示》(武财综[2002]428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武汉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由政府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收。
  
  二、征收范围。武汉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主城区,即:江岸、江汉、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七个区;周边城区区政府所在地,即:黄陂(前川镇)、东西湖区(吴家山镇)、蔡甸区(蔡甸镇)、汉南区(纱帽镇)、江夏区(纸坊镇)、新洲区(城关镇)。
  
  三、征收对象。武汉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对以下对象实行减免:非盈利性学校的教育用房、托幼儿用房,社会福利设施、市政工程设施以及军事设施。
  
  四、资金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性收费,其征收资金属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专项用于武汉市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五、征收单位在收费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费,应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过去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七、武汉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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