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
【颁布时间】 2002-07-20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1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接上页]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防治污染的设施进行检验验收的;
  
  (二)对排污单位闲置或拆除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申请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复的;
  
  (三)对发生的重、特大大气污染事故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的;
  
  (五)未按规定核发机动车船牌证或通过年审的;
  
  (六)对污染大气环境的检举和控告未及时处理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