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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7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7月20日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一款:“建设星级旅游宾馆、饭店,建设省级旅游度假区和大型人造旅游景区,应征得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建设审批程序报批。” 将第八条第二款“禁止兴建宣扬封建迷信和有害人民身心健康的景观”单列一条规定。 二、删去第十六条:“宾馆、饭店申请经营涉外旅游业务,应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 有关内容修改后,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