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71号
【颁布时间】 2002-08-05
【实施时间】 2002-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2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大连、营口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营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交通厅《关于大连、营口港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五日

  
  
关于大连、营口港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大连、营口港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体制
  
  按照“一港一政”和“政企分设”的原则,将大连、营口港下放所在市人民政府,实行属地化管理,实施政企分开,由两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港政管理职能,不再单独组建港口管理机构;港口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成为独立注册从事港口经营的法人实体。全省港口由省交通厅实行行业管理。省交通厅根据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港口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函》(交函水[2002]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各级港口行政管理机构的港政管理职能。
  
  二、公用设施
  
  两港实施政企分开后,防波堤、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设施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
  
  目前,可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委托原经营人继续负责对港口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基础设施状况完好和公益性效益的有效发挥。待条件成熟时,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港口公用设施公司,具体负责港口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在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港口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发布实施前,大连市的港口基本建设项目由大连市政府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自行审批,抄送省计委、省交通厅;营口市的港口建设项目由市计委上报省计委,省计委在征得省交通厅意见后立项审批。
  
  两市港口涉及岸线使用和港口布局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在按基建程序上报计划部门审批的同时,要抄送省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由其组织技术论证。
  
  列入交通部“十五”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其投资渠道、资本金拨付比例暂维持不变。
  
  四、引航管理体制
  
  将两港的引航机构从港口企业中分离出来,单独组建隶属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引航机构,为全港码头提供服务。如目前条件尚不成熟,可暂维持现状,但过渡期不应超过2004年底,业务上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五、理货体制
  
  逐步放开理货市场,进一步规范理货业务。将两港的外轮理货公司从港口企业中分离出来,组建外轮理货股份有限公司,使之成为独立法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引进理货竞争机制,适时成立第二家理货企业。
  
  六、港口建设费
  
  两港下放后,港口建设费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征收,按规定程序上缴主管部门。
  
  七、企业所得税
  
  两港下放后,企业所得税由港口企业直接向原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八、港口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体制
  
  按照交通部“一市一站”的原则,将两港的工程质量监督职能由港口企业划转到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统一管理。
  
  九、港口债权债务等其他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交通厅
  
   二00二年七月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