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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7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二年七月二十日 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四川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四川省著名商标,是指被相关公众所知悉,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度,并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四川省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四川省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四川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四川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四川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五)近3年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领先; (六)申请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七)申请人近3年无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四川省著名商标由商标权利人自愿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经法定机关签章的身份或登记证件复印件; (二)《商标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产量、质量、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在行业同类同档中排位情况; (五)该商标广告发布与宣传及参与公益活动等方面情况; (六)该商标在国内外注册使用、管理、自我保护情况。 申请人可以将文件和材料交所在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直接送交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转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在10日内通知申请人并退回有关材料;申请文件需要补正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省级报刊上发布四川省著名商标初审公告。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 第九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中应当征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并可以委托有关组织进行社会调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如实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并负责其日常工作。认定委员会由不少于40人的法律、经济、科技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每次评审认定省著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委员会各方面的专家中确定不少于21人组成著名商标认定组,集体行使认定职权。 第十一条 著名商标认定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申请认定的商标进行评审认定。 四川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由著名商标认定组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二条 四川省著名商标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 被认定的四川省著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四川省著名商标证书》,并在省级主要报刊上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