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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颁布时间】 2002-07-20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2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

[接上页]

  第十四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法制部门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或废止该规范性文件决定的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说明;与其他工作部门职能相关联的,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工作部门协商情况的说明;
  
  (四)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五)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材料。
  
  市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审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查意见,送提请审查的工作部门。
  
  第十五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市政府办公室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或者刊登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发布或者刊登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的正式文本;
  
  (三)市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市政府公众网》和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网站发布或刊登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行政措施时,由发布机关提供标准文本。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设立《市政府公报》编辑部,负责《市政府公报》刊发文件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和呈批等工作。
  
  《汕头日报》编辑部负责《市政府公报》的终审工作,包括排版、校对、印制等工作;汕头经济特区报社负责《市政府公报》的发行工作。
  
  第十八条 《市政府公报》在《汕头日报》设立专版,不定期发行,每月汇编成专辑,还可以分专业、年度和其他类型出版专辑。
  
  第十九条 《市政府公报》每月专辑发行实行免费发送和按成本价格出售的方式。免费发送的范围为: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市政协及其工作机构、市纪委、汕头警备区、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新闻单位、中央、省驻汕单位、驻汕部队;
  
  (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汕的全国、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公共图书馆、档案馆;
  
  (五)市政府办公室决定发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其他单位以及个人需要《市政府公报》的,可以从《市政府公报》编辑部或其指定的发行点以成本价格购买。具体成本价格标准由市物价局依法核定。
  
  第二十条 《市政府公报》发布或刊登的文件可以复印,第六条规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的复印件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的文件不具有执行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此作为依据行使权利或者要求他人履行义务。
  
  执行违反本规定发布的文件,应当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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