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琼计价管[2002]832号
【颁布时间】 2002-08-05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2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社会发展局:
  
  鉴于我省高校现执行的是1999年的收费标准,整体偏低,不利于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并参照全国各省的收费标准,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定适当调整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现就我省高等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学费标准
  
  1、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2、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详见附表二)。
  
  (二)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三)。
  
  二、高等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五年一贯制前三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学费和住宿费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收取。
  
  三、学费是学校经费的来源之一,收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向同级教育、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监督。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避免学生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学校要制定具体的减免实施办法,增强透明度。
  
  五、学校要建立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金等,学校应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15%用于建立上述基金,以奖励优秀学生,帮助困难学生。
  
  六、学费和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七、除规定的学费、住宿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学校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
  
  八、在本省境内办学的各高等学校,其收费按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九、上述收费标准自2002年秋季入学起执行。
  
  附件:一、《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表》(略)
  
  二、《成人高校教育学费标准表》(略)
  
  三、《高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表》(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