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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2]44号
【颁布时间】 2002-08-05
【实施时间】 2002-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2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九、民办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有独立的校名、校舍、财务、法人代表,要独立办学,独立承担办学责任和民事责任。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一律由地名、字号和教育机构类别三部分组成。教育机构类别分为学院、职业学院、专修(研修)学院、学校、培训中心、幼儿园等。民办学校发布招生广告要实事求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要实行民办学校信誉记载制度。对于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民办学校,要区别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十、民办学校要不断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提高自身的生存、发展能力。对民办学校实行法人代表、校长培训制度,做到持证上岗。加强民办学校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建设。民办学校要充分发挥体制新、机制活的优势,积极引进和培养名师、名校长,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促发展。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更新教育观念,树立正确的人才观、质量观,大胆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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