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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民办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有独立的校名、校舍、财务、法人代表,要独立办学,独立承担办学责任和民事责任。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一律由地名、字号和教育机构类别三部分组成。教育机构类别分为学院、职业学院、专修(研修)学院、学校、培训中心、幼儿园等。民办学校发布招生广告要实事求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要实行民办学校信誉记载制度。对于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民办学校,要区别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十、民办学校要不断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提高自身的生存、发展能力。对民办学校实行法人代表、校长培训制度,做到持证上岗。加强民办学校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建设。民办学校要充分发挥体制新、机制活的优势,积极引进和培养名师、名校长,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促发展。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更新教育观念,树立正确的人才观、质量观,大胆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