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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唐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唐山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
【颁布时间】 2002-08-05
【实施时间】 1996-08-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2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唐山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2002修订)

[接上页]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条件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种子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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