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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事厅
【发文字号】 云人[2002]47号
【颁布时间】 2002-08-05
【实施时间】 2002-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2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加强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的意见

[接上页]

  (一)建立继续教育申报审批制度,禁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继续教育的内容一般分为专业培训和公共科目培训。专业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培训计划按照继续教育管理权限,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审批的内容包括:培训对象、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办班地点、经费来源、收费标准等。省人事厅确定继续教育的公共科目,并组织各地区、各行业实施。
  
  (二)建立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是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唯一凭证,专业技术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将其参加专业培训和公共科目培训的情况和考核结果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并予以连续记载。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发。未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任何部门举办的专业培训和公共科目培训,均不能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
  
  (三)建立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制度。继续教育证书的验证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共同负责,验证合格的在继续教育证书“年度验证登记”栏内签盖政府人事部门培训教育专用章,未经签盖的为不合格。
  
  (四)建立继续教育的约束与考核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应作为履职、执业资格及人才流动的重要依据之一,应作为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之一。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未完成规定学时(根据中共中央中发[2001]4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或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一般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聘任周期内公共科目培训的累计学时不得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五)建立继续教育工作评估制度。继续教育工作情况应纳入各单位目标管理的范围,并作为评估衡量本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的年度计划、领导责任目标、学习内容、学习效果等实施评估。
  
  (六)建立继续教育工作统计制度。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内容、办班种类、形式和经费等基本情况实行年报制度,并根据需要,进行随机统计和抽样统计。“继续教育年度统计表”由省人事厅统一制作。
  
  (七)建立继续教育工作奖励制度。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各行业,应对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继续教育获取的知识、技能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八)建立继续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各地区、各行业应按《条例》规定,保证继续教育正常的工作经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也不得摊派或转嫁负担。凡需要收费的各类培训,必须按有关规定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规定的标准范围收取费用。
  
  六、检查总结,推广经验
  
  《条例》是指导我省继续教育的法规,各地区、各行业在贯彻实施《条例》中,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在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定期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调研、检查、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继续教育工作法制管理水平,推动全省继续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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