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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条 对不履行职责,工作推诿、敷衍、拖延以及投诉人满意率低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坚持投诉督办月通报制度。各责任单位每月向市投诉督办中心汇报一次情况。市投诉督办中心对投诉办理情况,每月向各责任单位通报一次。重大事项由市投诉督办中心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汇报。 第二十二条 对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投诉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市投诉督办中心要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