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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2]53号
【颁布时间】 2002-08-03
【实施时间】 2002-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2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三日

  
  
关于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中纪委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全部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的精神,全面落实《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现就加快建立我市土地有形市场,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土地有形市场
  
  加强我市土地有形市场的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的土地交易环境,实现各类土地的公平交易。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本地区土地有形市场,充分发挥土地有形市场在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区、县(不包括市内六区)的土地有形市场,必须在今年年内建成运行,并作为市土地有形市场的分市场,接受市土地有形市场的业务指导。今后各类土地交易活动,包括政府出让经营性、竞争性的项目用地,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必须进入土地有形市场,纳入统一规范管理。
  
  二、全面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规定供地,除目录规定可以行政划拨用地外,其余用地一律以有偿方式供应。要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自2002年7月1日起,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全部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严禁扩大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严禁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三、规范土地有形市场管理的运行程序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管理土地有形市场,建立规范的土地有形市场运行程序。所有拟出让地块均应进行地价评估,并报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土地供应要实行全过程公开。土地供应要事先公开,所有拟供应的地块必须向社会公布,供社会用地单位选择;土地供应办事过程要全面公开,实行透明式办公,随时接受社会监督;土地供应完成后,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信息要向社会公告。要通过土地有形市场的规范化运行和土地供应的全过程公开,为社会提供一个透明、规范的土地市场环境。
  
  四、继续清理整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自行交易行为
  
  进一步重申严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自行交易行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受让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自行交易行为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认可,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土地自行交易行为产生的各种经济纠纷和损失,由土地交易各方自行承担。
  
  五、加强土地有形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土地有形市场的领导,强化土地有形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并于今年9月底以前制定出本地区建立土地有形市场的工作方案,经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切实保障各区、县土地有形市场按期建立和顺利运行。对按规定应进入土地有形市场交易而未进入的或应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而未实施的土地交易行为,要追究有关管理部门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对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或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要依照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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