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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见义勇为伤残等级的评定,按照《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对有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评定和发证;对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民政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办理。对外地来汉见义勇为人员伤残等级的评定,由行为发生地的区见义勇为促进会与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十、对不幸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按照《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如有工作单位的,应当享受因公(工)死亡的待遇;如无工作单位的,由区民政局参照有关规定办理抚恤待遇。同时,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和区见义勇为促进会按照对半承担的原则,发给一次性抚恤金10000-20000元。符合追认革命烈士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见义勇为促进会会同区民政部门负责申报;外地来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其追认烈士的工作,由行为发生地的区见义勇为促进会与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联系申报。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属,按规定享受抚恤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