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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医]字[2002]302号
【颁布时间】 2002-08-02
【实施时间】 2002-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2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利福平等24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的规定,制定上述通知中未涉及的剂型规格药品在本市销售的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在国家计委制定公布其最高零售价之前,凡在本市销售表列药品,其价格不得高于本通知规定的零售价。原在我局备案价格高于表列价格的一律废止。
  
  二、除附表中明确特指剂型规格的药品,其余均统一按表列剂型规格规定的价格执行。
  
  三、医疗机构销售本通知中涉及的中标药品,其价格高于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不高于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仍按我局制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四、按照国家计委规定,国家医保目录未列剂型的OTC药品由企业自主定价。
  
  五、取消266号文件附表中执行地方标准的碳酸钙药品价格。
  
  六、撤消266号文件附表1中医保目录第425号胞磷胆碱注射剂规格为250mg/2ml*5支的价格。
  
  七、对于已按通用名公布过最高零售价药品中未列剂型规格的,未经我局审定价格一律不得在本市销售,否则,按擅自定价处理。
  
  八、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02年8月5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10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表(略)
  
  2、14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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