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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02]18号
【颁布时间】 2002-08-02
【实施时间】 2002-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2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通知

[接上页]

  四、密切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
  
  获得各级政府资金等支持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当通过委托生产、保护价收购、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原料生产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稳定农产品产销关系,并逐步增强对农业生产的带动能力。要立足本省,充分利用国际和省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在国外拓展市场,在省外建原料基地。倡导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户联合兴办专业合作组织,统一供种(肥药)、统一标准生产、统一收购加工。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订单”农业风险资金,向“订单”农户发放预购订金。加强对企业和农民的教育,提高“诚信”意识,提高“订单”合同履约率。
  
  按照“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规范行为、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托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把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加工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种养大户组织起来,组建农产品专业行业协会。健全和完善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技术开发、市场营销、教育培训、法律咨询、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功能,提高行业组织化程度,避免同业恶性竞争,共同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加大扶持力度,着力营造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扶持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的有关政策,千方百计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扶持力度。
  
  (一)实施浙江省农产品深加工专项项目计划。精心选择一批项目,争取列入国家农产品深加工专项项目。对列入国家、省级农产品深加工专项的项目,各级财政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大力扶持外向型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登记进出口经营权的注册资本,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对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优先退税。省级外贸企业出口农产品可享受省制定的2002年促进外经贸发展扩大出口的有关扶持政策。
  
  (三)大力扶持食品加工业技术改造。今年省技术改造贴息资金安排1500万元,专项用于食品加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省农业产业化资金安排1500万元,用于农业龙头企业食品加工项目技术改造贴息。
  
  (四)扶持农产品加工区建设。鼓励各地在特色工业园区和乡镇工业专业区建设相对集中的农产品加工区,省扶持特色工业园区和乡镇工业专业区建设的资金,每年要确定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农产品加工区建设。优先安排区内非农建设用地指标。
  
  (五)积极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开拓市场。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出国推销农产品,对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销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各有关方面要给予照顾和支持。对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部省级著名商标勤务名牌称号的农产品,各级政府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大力支持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各级农业、林业、渔业、计划、经贸、外经贸、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业的规划、原料基地建设、企业技改、标准化实施、产品出口等各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为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和提高创造良好的环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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