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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2]118号
【颁布时间】 2002-08-02
【实施时间】 2002-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2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重申门诊换药注射等项目收费规定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最近发现少数医疗机构为了降低均次费用,分解门诊人次,对属于一次诊断多次治疗项目没有按照规定收费标准收费。现将《上海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中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凡属于一次诊断多次治疗的项目,如门诊换药、理疗、针炙、推拿、血透、放疗等,按每疗程(5次治疗)收取一次挂号费和诊疗费。
  
  对注射、静脉注射、补液等一律不得重复收取挂号费和诊疗费。
  
  如违反上述规定,将按乱收费论处。此外,市医保局将对分解门诊人次所发生的医疗费实行拒付。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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