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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地税发[2002]209号
【颁布时间】 2002-07-19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82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管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本(办法)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三条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程序:
  
  (一)企业申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二)企业在提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申请报告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2、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附件一);
  
  4、盖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未按规定时间提出申请报告或没有按照规定提供完整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各级税务机关接到企业书面申请报告以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应在30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企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通知有关地方税务局,并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企业。
  
  第四条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程序:
  
  (一)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
  
  2、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附件二);
  
  3、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4、《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附件三);
  
  5、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30日内,要对表中的有关项目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并提出审核意见后退回企业1份,企业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第五条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凭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确认的本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
  
  第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未经批准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将已抵免税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直属征收分局务必于5月底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附件四)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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