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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冀药安[2002]363号
【颁布时间】 2002-08-02
【实施时间】 2002-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2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冀中油田医药管理处、省直医疗单位:
  
  为做好我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和换发工作,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了《河北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日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切实保证医疗、教学、科研单位的安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印鉴卡的审批发放及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印鉴卡发放的审核及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医疗单位凭印鉴卡购买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教学、科研单位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根据需要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发放印鉴卡。
  
  第四条 申请办理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必须具有以下资格:
  
  (一)必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设有病床、具备进行手术或一定医疗技术条件;
  
  (三)具有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并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资格医务人员。
  
  第五条 申请办理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仓库必须设有安全防盗门窗和报警装置,24小时有人值班;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专柜(保险柜)储存,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三)必须设有完善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指定一名领导主管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储存和安全使用工作;应指定医务科主任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应指定药剂科主任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购买审查、存储管理工作,确保医疗需求和安全供应;应指定责任心强,无违法违纪行为的职工为专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员、保管员,人员相对稳定,非专职采购人员不得从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工作。
  
  第七条 印鉴卡申办程序:
  
  (一)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材料(其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交原件和复印件),报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进行初验,验收内容依据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初验合格,将有关材料以及初验情况书面报告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初验报告后,应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进行现场验收,合格者,发给印鉴卡。发卡名单报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设区市驻地医疗机构的印鉴卡直接由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核发。
  
  第八条 印鉴卡发给医疗机构一份,抄送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各一份。《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购用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审核单位、审批单位各留一份。
  
  印鉴卡有效期三年,提前半年办理换卡手续。
  
  第九条 印鉴卡使用管理:
  
  (一)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携带印鉴卡、填写齐全的麻醉药品申购单及专管采购员本人身份证;
  
  (二)麻醉药品经营单位供应麻醉药品时,必须对医疗机构填报的麻醉药品申购单与计划(麻醉药品注射剂)、印鉴卡进行认真核对,同时核对采购人员的身份,审核无误后方可供药;
  
  (三)印鉴卡的购用记录由麻醉药品经营单位供应麻醉药品时认真填写,不得缺项和随意更改;
  
  (四)印鉴卡应妥善保管,如丢失应立即通知发卡单位和麻醉药品经营单位。
  
  第十条 印鉴卡的变更管理:
  
  (一)医疗机构变更名称须重新换发印鉴卡,相关人员变更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变更名称重新换发印鉴卡时,医疗机构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并提交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批件和执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向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填写印鉴卡的变更记录,相关人员应在变更记录上签字、签章,变更申请应在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印鉴卡只能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借。发现转借者,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回印鉴卡,并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废印鉴卡由持卡单位保存三年备查。
  
  第十三条 印鉴卡统一由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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