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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劳社办[2002]177号
【颁布时间】 2002-08-02
【实施时间】 2002-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2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破产企业清偿和补缴拖欠的职工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一些地方不断来函要求对企业关闭破产前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处理办法等问题予以明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 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破产企业的欠费清偿、职工个人帐户记载 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破产企业原拖欠的养老保险费,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按照第一序列予以清偿。
  
  二、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其余部分按 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禁以物抵顶社会保险费紧急通知>的通知》冀劳社传(2001)33号第二条见附件规定的程序予以核销。
  
  三、破产企业将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划入个人帐户、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做好个人帐户的记录工作,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同时破产企业按此办法处理后不再执行冀劳社传(2001)33号第二条中关于“企业欠费核销后,相关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要相应核减实际缴费年限”的规定。
  
  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禁以物抵顶社会保险费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冀劳社传(2001)33号)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文件的规定,对已经破产、解散的企业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对于无法清偿变现的欠费部分,按下列程序核销:
  
  一、无法清偿欠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省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并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无法清偿欠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由省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报请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省财政部门复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
  
  三、省直管的原行业统筹企业和中央直属军工企业以及省属农垦企业无法清偿的养老保险欠费分别由省社会保险局提出,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
  
  企业欠费核销后,相关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要相应核减实际缴费年限。
  
  
二00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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