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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2]26号
【颁布时间】 2002-07-19
【实施时间】 2002-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2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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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放宽亲属投靠落户条件
  
  (一)夫妻互投:已经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婚龄满3年,被投靠人年满30周岁,凭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办理落户。夫妻一方为残疾人的不受年龄限制。
  
  (二)子女投靠父母:新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办理出生落户;未婚、未就业、年龄不超过22周岁子女投靠父母者,可凭迁入人户籍证明、父或母户口簿及家庭关系证明办理落户。
  
  (三)父母投靠子女:凡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需要来长投靠子女的公民,可凭迁入人户籍证明、被投靠子女户口簿及家庭关系证明办理落户。
  
  (四)凡未满16周岁的儿童因父母双亡,当地无依靠需到长春投靠亲属的,由被投靠地派出所调查审核后,凭迁入人户籍证明、当地民政部门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办理落户。
  
  六、改革小城镇户籍制度
  
  各县(市)要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凡在各县(市)及双阳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即在当地购买了商品房或经批准自建的住房和租期超过一年以上的租房)、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即务工经商、兴办第二、三产业及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具有稳定经济收入)及投靠直系亲属等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当地常住户口。直系亲属投靠,凭亲属关系证明落户。根据吉政发[2001)24号文件规定,迁入落户农民其原有土地可以继续保留承包经营权,也可依法有偿转让。经批准在县(市)、镇落户人员统一登记为城镇人口,与落户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对在小城镇落户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它类似费用。
  
  七、规范各类人口的户口性质
  
  鉴于全国户口改革工作尚未启动,户口性质暂不取消,仍按“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进行管理。为方便群众户口迁移和户籍管理,现将市内存在的四种情况的农业人口(吃大田粮农业户口;有房屋无地的自理口粮户口;菜农商品粮户口;菜农定销粮户口)统一登记为农业户口进行管理。
  
  八、其它户口的落户条件
  
  (一)凡在长具有固定工作但户口在外县(市),即:榆树、九台、德惠、农安、双阳区人员,凭劳动和人事部门招工调配手续原件办理通勤落户。
  
  (二)对户口在市区周边乡、镇(指原郊区后划入市内的各派出所及双阳区的北山、通阳派出所,但不包括此文件下发后按户改条件迁入的户口)的,在市内确有住房并在此居住的居民,可凭房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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