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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连云港市政府
【发文字号】 连政办发[2002]134号
【颁布时间】 2002-08-02
【实施时间】 2002-08-0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82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彰办法[失效]

一、评选范围
  
  (一)应用性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对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有突出推动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评选条件
  
  (一)经过技术鉴定或评审。
  
  (二)成果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
  
  (三)成果在应用过程中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评选方法
  
  (一)组织全市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行业科技进步评审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制定相关指标体系,按照该体系,对参评项目进行逐项打分。根据打分结果提出奖励的初步方案。
  
  (二)由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行业初评的结果进行讨论审查核准,并对项目做出最终评审决定。
  
  (三)科技进步奖评审每年进行一次,由市政府进行表彰。
  
  四、表彰数目
  
  实行“总量控制、酌情调整”的原则,根据当年成果完成情况,对奖励项目数进行适当调整。奖励项目数90项左右。
  
  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分别控制在5、30、55项左右。
  
  五、表彰名称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六、奖励标准
  
  一等奖6000元/项,二等奖3000元/项,三等奖1500元/项。
  
  七、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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