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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选范围 (一)应用性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对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有突出推动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评选条件 (一)经过技术鉴定或评审。 (二)成果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 (三)成果在应用过程中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评选方法 (一)组织全市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行业科技进步评审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制定相关指标体系,按照该体系,对参评项目进行逐项打分。根据打分结果提出奖励的初步方案。 (二)由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行业初评的结果进行讨论审查核准,并对项目做出最终评审决定。 (三)科技进步奖评审每年进行一次,由市政府进行表彰。 四、表彰数目 实行“总量控制、酌情调整”的原则,根据当年成果完成情况,对奖励项目数进行适当调整。奖励项目数90项左右。 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分别控制在5、30、55项左右。 五、表彰名称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六、奖励标准 一等奖6000元/项,二等奖3000元/项,三等奖1500元/项。 七、经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