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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外地施工企业登记办法》,现予印发。凡参加本市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对该《办法》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以便改进和完善。 深圳市外地施工企业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地施工企业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地施工企业是指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未取得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外地施工企业的登记和管理。 第四条 凡参加本市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外地施工企业登记分为单项工程登记和年度登记。取得《外地施工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证明》的外地施工企业可承接已登记的单项工程;取得《外地施工企业年度登记证明》的外地施工企业可在本年度内承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的工程。 第六条 外地施工企业办理单项工程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资质等级符合拟承接工程的要求; (三)拟派出的项目经理资质符合工程要求; (四)拟承接工程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技术标准另行公布); (五)建设单位同意其承接该工程或同意其参加该工程施工投标(属分包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同意其承接该分包工程); (六)在本次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诚信记录良好。 第七条 外地施工企业申请单项工程登记时,应在深圳建设信息网(网址:www.szjs.gov.cn)上申请用户名,输入企业基本信息,并在上述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递交下列资料(逾期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的,用户名自动失效): (一)申请报告; (二)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参加工程管理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资质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主要技术工种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上述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建设单位同意其承接该工程或同意其参加该工程施工投标的证明(属分包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同意其承接该分包工程的证明); (七)同类工程的业绩证明; (八)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诚信状况证明(外省施工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本省市外施工企业由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第八条 外地施工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申请资料真实、齐全、合法、有效的,市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登记确认书。 第九条 外地施工企业持登记确认书参加投标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投标中标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应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领取《外地施工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证明》: (一)工程承包合同; (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 (三)承接该工程的履约担保证明文件。 市主管部门自收齐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 外地施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地施工企业年度登记证明》: (一)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每年在我市承接工程5项以上; (三)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专业承包企业年产值为其资质等级标准最高年产值的三分之一以上,但最低不少于300万元。 (四)近三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举的行为; (五)企业员工上一年内在我市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办理年度登记手续的时间为每年十一月。 第十一条 未取得《外地施工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证明》或《外地施工企业年度登记证明》的,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外地施工企业取得《外地施工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证明》、《外地施工企业年度登记证明》后,应向本市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