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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省价经字[2002]23号
【颁布时间】 2002-07-19
【实施时间】 2002-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3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长春公交IC卡收费标准的批复

长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长春公交IC卡收标准的请示》(长物价[2002]80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省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自八月一日起终止纸卡式月票的使用,同时全面启用长春公交IC卡电子车票。对持IC卡乘车的乘客实行价格优惠,即乘普通线路车每人每票0.80元,乘专线车每人每票0.90元,学生持卡乘车每人每票0.50元;购零票乘车每人每票仍为1.00元;乘坐长春市80路、160路车购零每人每票为2.00元,持卡乘坐每人每票1.60元;乘坐小公共汽车打卡投币仍为每人每票1.00元。
  
  二、长春公交IC卡每张卡收取工本费20元。发行IC卡的第一个月,凡持当月纸卡月票的乘客可按优惠价格换一张IC卡,每卡10元。
  
  三、对乘客购卡或充值后提出退卡要求,公交企业应随时办理,卡中余额全部退还持卡人,工本费不退,卡片由本人收存,再次充值后可继续使用。公交企业办理退卡业务时每次收取手续费3元。
  
  四、长春公交IC卡充值时,首次充值最低额为30元,再次充值每次不少于20元。学生卡每卡卡中金额最高不超过300元,成人卡每卡卡中最高不超过500元。
  
  五、请你局批复有关企业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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