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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2]319号
【颁布时间】 2002-07-19
【实施时间】 2002-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3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柳州市妇幼保健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的批复

柳州市物价局、卫生局:

  
  报来《关于柳州市妇幼保健院住院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请示》(柳价费报[2001]36号)悉。
  
  柳州市妇幼保健院为改善医疗条件,适应各经济收入阶层病人的服务需要,于1997年新建了住院病房,相应配置了较好的设施和设备,为病患者提供了良好的就医环境。经研究,同意该院1997年新建的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按附表的规定执行。
  
  病房内如配有空调设施的,使用时可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6]063号)附件二加收费用,即每间病房每大加收12元。
  
  上述收费标准在执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不能上浮。除此之外,医院在床位费上不能再另行收取消毒费、专项设备使用费、特殊功能床加收等其他费用。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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