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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2]113号
【颁布时间】 2002-07-19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3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组织机构代码(统一代码证书)电子副本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收费标准的函》(宁质监函[2002]56号)收悉。为保证全区组织代码机构电子副本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根据全国组织机构代码IC卡工作的统一要求,以宁政办发[1999]88号文件同意在全区范围内推行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并收取一定费用,现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电子副本(IC卡)试行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统一代码证书,下同)电子副本(IC卡)收费,本着以卡养卡,不以赢利为日的原则,由织织机构代码使用单位自愿中请领取或将现有的纸质代码证书的副本改为集成电路IC卡,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和发放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代码使用单位领取电子副本(IC)卡或将纸质代码证书副本改为电子副本,强行收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电子副本(IC卡)收取标准核定为每卡180元。
  
  二、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是该项收费的主体,收费应按规定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推广代码证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收费标准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及规定下达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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