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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发文字号】 沪住质[2002]106号
【颁布时间】 2002-07-19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3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二)《验收意见表》上的基地编码、基地名称、地址、建设单位、验收项目、门牌号、幢号、面积、验收情况等统一使用电脑打印。在经办人意见栏目中,应使用统一的规范语言。
  
  (三)根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关于"经审核合格的新建住宅,由审核机关按幢颁发《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规定,审核机关应当按照一幢住宅发放一张《许可证》,一张《许可证》不得允许二幢以上的住宅投入使用。
  
  五、规范档案管理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和材料按规定要求归档。
  
  (一)归档材料及装订顺序如下:
  
  1.许可证;
  
  2.验收意见表;
  
  3.现场踏勘表;
  
  4.限期整改通知书;
  
  5.受理通知书;
  
  6.送达回执;
  
  7.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
  
  8.项目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的投资(或立项批复)、施工、竣工配套计划;
  
  9.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批租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项目表;
  
  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有的总平面图;
  
  12.住宅配套费缴纳证明或项目包干批复或免缴证明;
  
  13.自来水、供电、市话、雨水污水排放配套验收合格证明;实行全气化地区的住宅项目的燃气配套验收合格证明;
  
  14.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5.住宅项目规划批准应建公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6.公安门牌编号及高层住宅项目的消防验收证明;
  
  17.有电梯的项目电梯安全证明;
  
  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受理交付使用申请后,如因各种原因而不发放《许可证》,也应将有关材料作为档案收集保存。
  
  (二)下列一些材料必须使用全市统一样式:
  
  1.验收意见表;
  
  2.现场踏勘表;
  
  3.限期整改通知书;
  
  4.送达回执;
  
  5.受理通知书;
  
  6.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
  
  7.新建住宅配套建设验收合格证明(自来水、供电、燃气、通信);
  
  (三)下列材料上必须加盖有关印章:
  
  1.在《受理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许可证》上加盖"住宅交付使用审核专用章",空白部分加盖"以下空白"印章;
  
  2.凡提供的材料属复印件的,必须在复印件上加盖"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并签名;
  
  3.在《现场踏勘表》"是否合格"一栏上加盖"合格"、"不合格"印章;如现场无表中所列内容,则在"是否合格"一栏中划斜杠;
  
  4.除《许可证》以外的执法文书上若有更改处必须加盖"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校正章"。
  
  (四)《许可证》的打印:
  
  1.《许可证》需由平板打印机打印,一式五份;
  
  2.在《许可证》幢号栏目中应填写该住宅单体的施工幢号,而不是幢数或门牌号;
  
  六、"住宅交付使用审核专用章"必须由各区、县住宅局(署)办公室统一管理。
  
  
七、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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