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验收意见表》上的基地编码、基地名称、地址、建设单位、验收项目、门牌号、幢号、面积、验收情况等统一使用电脑打印。在经办人意见栏目中,应使用统一的规范语言。 (三)根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关于"经审核合格的新建住宅,由审核机关按幢颁发《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规定,审核机关应当按照一幢住宅发放一张《许可证》,一张《许可证》不得允许二幢以上的住宅投入使用。 五、规范档案管理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和材料按规定要求归档。 (一)归档材料及装订顺序如下: 1.许可证; 2.验收意见表; 3.现场踏勘表; 4.限期整改通知书; 5.受理通知书; 6.送达回执; 7.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 8.项目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的投资(或立项批复)、施工、竣工配套计划; 9.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批租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项目表; 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有的总平面图; 12.住宅配套费缴纳证明或项目包干批复或免缴证明; 13.自来水、供电、市话、雨水污水排放配套验收合格证明;实行全气化地区的住宅项目的燃气配套验收合格证明; 14.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5.住宅项目规划批准应建公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6.公安门牌编号及高层住宅项目的消防验收证明; 17.有电梯的项目电梯安全证明; 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受理交付使用申请后,如因各种原因而不发放《许可证》,也应将有关材料作为档案收集保存。 (二)下列一些材料必须使用全市统一样式: 1.验收意见表; 2.现场踏勘表; 3.限期整改通知书; 4.送达回执; 5.受理通知书; 6.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 7.新建住宅配套建设验收合格证明(自来水、供电、燃气、通信); (三)下列材料上必须加盖有关印章: 1.在《受理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许可证》上加盖"住宅交付使用审核专用章",空白部分加盖"以下空白"印章; 2.凡提供的材料属复印件的,必须在复印件上加盖"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并签名; 3.在《现场踏勘表》"是否合格"一栏上加盖"合格"、"不合格"印章;如现场无表中所列内容,则在"是否合格"一栏中划斜杠; 4.除《许可证》以外的执法文书上若有更改处必须加盖"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校正章"。 (四)《许可证》的打印: 1.《许可证》需由平板打印机打印,一式五份; 2.在《许可证》幢号栏目中应填写该住宅单体的施工幢号,而不是幢数或门牌号; 六、"住宅交付使用审核专用章"必须由各区、县住宅局(署)办公室统一管理。 七、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