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分局: 目前,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纳税人只能领购代理业专用发票,不能领购运输业专用发票,而委托人仅凭代理人开具的代理业发票不能抵扣税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市局经过研究,明确如下: 一、对于账册健全的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交通部门颁发的《运输许可证》,到所在辖区征收分局(征收所)领购运输业专用发票,用于与委托人之间结算运费,但其所收代理费用,仍应开具代理业发票。货代企业应将代理业发票和运输业发票配套开具,并在代理业发票备注栏里填写运输业发票号码,在运输业发票备注栏里填写代理业发票号码。核销发票时,分局应将所开代理业发票和运输业发票配套核销,并严格审查企业所收代理费用是否由代理业发票开具。 二、对于账册不健全的货物运输代理业纳税人,凭承运人开具的已结算运费的运输发票,到所在辖区征收分局(征收所),经管理科审核后,由管理科开具相同金额的运输业发票(开具此票不需征税),用于与委托人之间结算运费,但其所收代理费用,仍应开具代理业发票。各征收分局(征收所)应参照所开运费发票及纳税人使用的代理业发票,核定纳税人的定额。 三、对于货物运输代理各专业市场,分局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可以以委托代征的方式进行试点,以提出更为科学合理的征管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