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格字[2002]341号
【颁布时间】 2002-08-02
【实施时间】 2002-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3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天等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南宁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天等县自来水供水价格的请示》(南地价字[2001]38号)悉。天等县现行自来水价格是1996年由南宁地区物价局下文批准的。近几年天等县自来水厂为了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相继投入资金对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致使企业负债增加,供水成本上升,经营出现亏损。根据国家计委有关城市供水价格的有关规定,为了补偿供水企业合理的成本支出,增强企业还贷能力,保证供水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同时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天等县城市供水价格,即: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1.04元/立方米调整为1.2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核定为1.25元/立方米;工业用水核定为1.3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1.71元/立方米调整为1.8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核定为2.00元/立方米。从2002年8月份水表抄见度起执行。
  
  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涉及面广,请天等县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