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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其中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免征营业税应附送下列资料: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免征营业税审批表》一式五份; (2)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3)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书复印件; (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价款的发票(或凭证)的复印件; (5)申请免征营业税项目已纳营业税税单复印件; (6)省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颁发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含技术合同登记表和技术合同成本核算表);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我省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凡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的,可不再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 空置房免征营业税应报送以下资料: (1)房地产企业减免税申请报告; (2)房地产企业营业执照、计委立项书、土地部门的土地合同、房管部门预售许可证等; (3)建设部门的竣工验收证明书; (4)申请免税空置房房产的预售合同、银行进帐单、资金往来专用票据或发票等; (5)预收款或销售收入明细帐复印件; (6)“房地产市场若干免税项目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住宅部分和商业用房分开填写); (7)申请免征营业税项目所属年度营业税入库税单复印件;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 二、有关减免税管理 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申报营业税以及其他地方税费的减免,逾期均按自行放弃享受优惠政策处理。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在6月底前核准完本级权限范围内的政策性减免税。需要报送福州市地税外税分局审核、福州市地税局审批或转报省地税局审核、审批的应于8月底前报送。 对纳税人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的减免税申请,各主管地税局应严格按照相关减免税审核审批文件的要求,按照福州市地税局确定的减免税审核权限范围,对申请内容逐项审核,做到减免税资料齐全、真实,内容符合规定。 对违反减免税政策或事后经上级局审核发现违反政策作出的减免审批事项,将予以纠正撤销,并勒令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26号)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关于减免税的工作总结和资料档案保存 为全面掌握减免税工作的情况,各基层局应在每年9月15日前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的减免税工作总结、统计报表上报福州市地税外税分局备案。同时根据《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做好减免税资料的归档工作。 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减免税未审核审批的,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