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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由市财政列支或从科技进步基金中支出; 2.接受民间援助资金。 第五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评选、表彰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科技局具体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 奖励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办法解释权属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局。 连云港市优秀民营科技企业考评办法 一、评选范围 由市科技局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 二、评选条件 1.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一定产业规模及快速发展的潜力,主要经济指标达到较高水平,近两年来技工贸总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2.企业有明确的新产品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有较强的自主研究开发能力,科技开发成效显著,取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近两年来年度研究与开发经费占当年总收入的5%以上。 3.企业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及时如实向市科技局上报统计报表,积极配合有关工作。 4.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为社会多做贡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形象。 三、评选方法及程序 由各县、区科技局、市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本地区内优秀民营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 1.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填写《连云港市优秀民营科技企业推荐表》,报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 2.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及企业情况进行评审。 3.经评审确定的优秀民营科技企业评选结果,将在“连云港市民营科技企业工作会议”上宣布,颁发铜牌、证书及奖金,并在市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四、表彰数目 15家左右。 五、表彰名称 连云港市优秀民营科技企业。 六、奖励标准 4000元/家,并颁发铜牌及证书。 七、经费来源 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列支或从科技进步基金中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