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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民政厅、交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转发国家四部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的通知》(苏民行〔2000〕111号)要求,现就做好全市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重要意义 地名标志是城市文明程度和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设置标准地名标志,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建设新南通、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个崛起、两个提升"战略目标的客观要求。各地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高度重视城市标准地名设置工作,认真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这项工作,力争在2004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是一项技术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为了加强对全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建立南通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副秘书长召集,市民政、计划、建设、城管、公安、财政、交通、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主任。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协调、指导本辖区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各地民政部门作为地名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总体实施方案,在各有关部门的紧密配合下,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城市规划、交通、建设、城管、公安、财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与地名主管部门紧密配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相关职责,促使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依法顺利开展、按时完成。 三、结合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认真开展地名清理整顿 要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纠正有地无名、有名无标志、标志不标准、擅自起名、地名混乱等问题。崇川区、港闸区以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在市有关部门统一安排下,加强旧城改造过程中地名标志的清理整顿工作,以及其他道路、景点、住宅区、高层建筑等地名标志的清查整顿工作。今后,凡是在城市市区(含县城)新建成的路、街、巷、楼、幢、门户等均要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已建成但未按标准设置地名标志的地方要按照新的国家标准,更换成标准的地名标志。2004年起,要逐步向全市农村推广。 四、宣传地名管理法规规章,依法加强地名管理 各地要配合这次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加大对地名管理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依法规范地名管理的法制意识。要加大地名管理行政执法力度。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以及损坏地名标志、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等违反地名管理法规的行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损坏地名标志或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关于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经费 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经费按《南通市地名管理办法》(通政发〔1998〕150号)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即: (一)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以及其他各类新建工程,包括大型建筑物、居民区(新村)的地名标志设置,所需经费列入该项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路、街、巷、里弄等地名标志的设置费用,由地名管理部门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 (三)乡、镇、村、自然村(镇)地名标志的设置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