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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64号
【颁布时间】 2002-07-18
【实施时间】 2002-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3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整顿和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要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各地要集中一段时间,通过召开由管理部门、消费者、新闻媒体等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开辟专栏等形式,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意义、查处重点、拟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和经验进行广泛宣传,并注意选择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震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使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家喻户晓,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各市要通过城建服务热线或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对于举报的电话记录和信件要逐一进行登记造册,认真核实和依法进行查处,并对举报人采取严密的保护措施。
  
  3.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涉及建设、房地产、计划、经贸、财政、土地、工商、监察等多个部门,是一项系统工程。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不仅涉及市场主体的责任,有的还与政府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直接相关,查处难度大。因此,要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各项工作分解到具体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建设(房地产)部门要主动和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共同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
  
  4.要保证检查工作的进度。各市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分阶段推进。此次检查涉及的所有单位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组织自查和检查。各市要按时将检查情况和有关汇总材料报送省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联席会议办公室。
  
  5.完善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中介、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等规章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各地要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管理环节的各种审批项目。对必须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明确责任、简化程序、规范操作、透明公开。要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要追究行政责任;要完善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对监管不力以及失职和渎职行为,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各市要加强与省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并安排一名联络员负责与省里的日常联系工作,遇有重要信息和情况要及时上报。
  
  附件:辽宁省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省建设厅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辽宁省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赵新良(副省长)
  
  副召集人:赵俊林(省建设厅厅长)
  
  成员:金正直(省建设厅副厅长)、张铁民(省计委副主任)、胡才修(省经贸委副主任)、何明清(省财政厅副厅长)、焉锦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赵桂琴(省工商局副局长)、金国生(省监察厅副厅长)。
  
  辽宁省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金正直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刘占生同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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