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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02]52号
【颁布时间】 2002-08-02
【实施时间】 2002-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3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
  
  │││2吨以下(含2吨)│100 │4 │10│
  
  ││├───────┼────┼────────┼────────┤
  
  │││2吨以上4吨以下│140 │5 │12│
  
  │57│车辆拖运费│(含4吨) ││││
  
  ││├───────┼────┼────────┼────────┤
  
  │││4吨以上8吨以下│200 │9 │20│
  
  │││(含8吨) ││││
  
  ││├───────┼────┼────────┼────────┤
  
  │││8吨以上 │240 │12│28│
  
  └──┴─────┴───────┴────┴────────┴────────┘
  
  说明:1.吊车使用费的时间指吊车出厂(库)至回到原厂(库)时间。用户叫车不使用的,只收空驶费。2.车辆托运费用由基价和公里费用两部分组成。其中,公里费用按往返里程计算。3.在计算车辆托运费时,客车按每10个座位折合1吨来划分车型。
  
  第九条 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1991年3月12日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路政赔罚款标准>的通知》(黑交[1991]第72号、黑财综字[1991]第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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