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颁布时间】 2002-07-18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83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贡湖供水水源保护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贡湖供水水源,防止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贡湖湖体以及对贡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水体的保护和污染防治。
  
  前款所称贡湖是指西起无锡西山、乌龟山以东的太湖,属无锡市管辖范围内的水域。
  
  第三条 贡湖供水水源保护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方针。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贡湖供水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有对污染贡湖供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 对在贡湖供水水源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
  
  第六条 按照地表供水水源的保护要求,贡湖供水水源地划定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级保护区。
  
  准保护区:贡湖湖体、沿贡湖湖岸5公里和入贡湖主要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两岸各1公里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20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东起南泉镇新港入湖口,北到新港河浮沙桥,向西沿塘前路、长泰路延伸至湖边的陆域。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150米的水域。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贡湖供水水源保护的组织、监督、检查、协调工作。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贡湖供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区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加强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辖区内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二)组织实施本办法,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执行情况,参与对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合理调整保护区内的产业结构,增加水源保护植被,扩大水源保护林地,鼓励和指导当地群众发展无污染产业,科学种养,减少污染;
  
  (四)依照管辖权限,依法对保护区内污染单位实施关、停、转、治等措施;
  
  (五)定期报告贡湖供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贡湖供水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对保护区内的水污染源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二)负责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和日常监督、监测;
  
  (三)组织对贡湖水体富营养化的研究与防治;
  
  (四)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供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实施业务指导;
  
  (五)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调查处理水污染纠纷和事故。
  
  区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条 水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参与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水环境影响论证和防治水污染设施的竣工验收;
  
  (二)负责审批保护区内取水许可申请;
  
  (三)制定贡湖水资源供求规划,保持水体的合理流量;
  
  (四)负责贡湖湖体以及入湖河道的水量、水质监测工作,审核该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负责生态清淤,确保沿湖水闸的正常运行,合理运用水利工程调度引水,改善贡湖水质;
  
  (六)依法查处擅自围垦水域、改变堤坝功能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按划定的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设置明显标志;
  
  (二)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负责一级保护区内的淤泥、水草、杂物的清除打捞工作,处理制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尾水;
  
  (三)发现有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当取水口水质受到突发性污染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
  
  (四)负责取水口水质的日常监测。
  
  第十二条 农林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保护区内的生态农业建设、防护林带建设、湿地修复、渔业养殖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依法负责和监督拆除二级保护区内水域的网围、网栏、网箱、渔簖、虾浮、地龙网等养殖、捕捞工具,并查处保护区内非法养殖、捕捞等违法行为;
  
  (三)对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控制与检查。
  
  第十三条 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规划管理、土地管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