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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格字[2002]337号
【颁布时间】 2002-08-02
【实施时间】 2002-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3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火车站广场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建设局:
  
  报来《关于审定南宁火车站广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函》(南建函[2002]44号)悉。根据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经字[1999]4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南宁火车站广场停车场的设施、设备状况和提供停放保管服务方式,经研究,现就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宁火车站广场停车场向车主提供停车保管服务时,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标准执行。
  
  二、车型分类的划分。小型汽车:客车20座以下,货车2吨以下;大型汽车:客车20座(含20座)以上、货车2吨以上(含2吨)。
  
  三、车辆保管服务必须实行车主自愿的原则,同时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显著位置上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的监督。
  
  本文规定的停车保管服务收费标准,从2002年8月5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一个月前将财务收支情况报送我局,以便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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