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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2]47号
【颁布时间】 2002-07-18
【实施时间】 2002-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4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关于征集天津博物馆文物资料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文化局《关于征集天津博物馆文物资料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征集天津博物馆文物资料的意见

  
  建设天津博物馆是市委、市政府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天津城市地位和文化品位、增强城市功能的重要举措。
  
  天津博物馆是大型历史综合性博物馆,是我市文物收藏、保护、研究和宣传教育的重要机构。为充实文物展品,充分展示近代历史文化,扩大“近代中国看天津”的文化影响力,全面、系统、完整地反映天津近代历史沿革及巨大变化,现就做好有关历史文物资料征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集范围
  
  有关天津城市发展的各类古代文物;有关天津政治沿革、经济发展历史、文化教育历史、军事历史、民俗方面的文物、文献资料、照片、音像资料等;其他与天津城市历史发展有关的文物资料。
  
  二、征集办法
  
  (一)天津博物馆文物资料征集工作,由天津博物馆建馆布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会同天津历史博物馆共同征集。
  
  (二)各单位要发动群众,及时、准确、真实地提供有关文物资料目录及线索。市民个人收藏的有关文物资料,可直接向天津博物馆建馆布展领导小组和天津历史博物馆提供。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新的重要文物线索,应及时报告天津博物馆建馆布展领导小组和天津历史博物馆,以便派人调查征集。
  
  (三)天津博物馆建馆布展领导小组设在天津市文化局文物处。
  
  三、征集步骤及时间要来
  
  (一)第一阶段,2002年12月底以前,为寻找文物资料和线索阶段。各单位要对所管辖范围的有关文物、资料和档案进行清理,并详细登记造册。同时,要通过知情人积极寻找文物线索,及时报告天津博物馆建馆布展领导小组。
  
  (二)第二阶段,从2002年12月底至2003年2月底,为集中文物、复制和装裱等工作阶段。各单位经天津博物馆建馆布展领导小组认定的文物、资料和档案,要在此期间完成复制和装裱任务,提供市展使用。市民个人提供的文物资料由天津博物馆建馆布展领导小组统一复制和装裱。
  
  四、组织领导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天津博物馆文物资料征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自觉做好整理和上缴文物资料工作。
  
  (二)各区、县文化部门和市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搞好宣传发动,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天津博物馆文物资料征集工作如期完成。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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