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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经贸电力[2002]298号
【颁布时间】 2002-07-18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4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物价局关于对京山县山塔铁合金有限公司等企业实行电价优待措施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

  
  省政府办公厅转来《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京山县山塔铁合金有限公司实行电价优待的请示》(秘五字第56号)和《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落实武钢森泰通山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优惠电价的请示》(秘五字第107号),要求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商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计委文件精神和省政府确定的原则研究处理。对此,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和省电力公司的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分别就有关事项请示了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计委。现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湖北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094号)和国家经贸委《关于湖北省铁合金等高耗电企业优待措施有关问题的复函》(国经贸厅电力函[2002]379号)的精神,现就电价优待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京山县山塔铁合金有限公司和武钢森泰通山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两户企业申报的情况,省经贸委在对其申报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委托省冶金行办进行核查,其中:京山县山塔铁合金有限公司现有6300KVA矿热炉6台;武钢森泰通山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现有10000KVA矿热炉2台;6300KVA矿热炉4台;按通行的规模公司计算并经实地核查验证,两厂均具年产铁合金4万吨以上生产能力,且主体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正在整治过程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电价优待条件。
  
  二、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湖北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094号)规定,对京山县山塔铁合金有限公司和武钢森泰通山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用电执行优待电价,即在现行目录电价基础上,各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5分钱。
  
  三、实行电价优待措施的时间从2002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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