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2]98号
【颁布时间】 2002-07-17
【实施时间】 2002-07-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4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煤炭工业局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区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整治实施阶段。从8月份开始至11月底,用4个月的时间。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煤炭企业要按本《整治方案》的要求,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整治工作,认真落实整治措施,对所有的整治措施都要明确责任人、明确目标、明确完成时间,务求整治工作扎扎实实进行。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严格检查督促整治工作进度,监督整治效果。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所属办事处要对整治过程进行监察。对应停产整顿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对六类应关闭的矿井,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予以关闭。对不具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之一的乡镇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三)整治验收阶段。从12月1日至12月底。整治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和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自行组织验收。自治区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抽查验收不合格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追究市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的责任。验收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整治领导小组向国务院安委会写出书面报告。
  
  五、深化整治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自治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深化煤矿整治工作的领导,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宁夏煤炭工业局、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日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联系电话0951-5045577,0951-5971233。
  
  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各煤炭企业要成立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主管领导、企业一把手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
  
  各煤矿要建立健全以企业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深化整治、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行动,落实到每一项工作中去。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切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安全生产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着眼,从每一项工作入手,切实制定出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深化整治方案,在去年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不移。要坚决克服松劲厌战情绪,不断开展查思想、反松劲,查责任、反违章,查隐患、反事故,查基础、反滑坡,查防范、堵漏洞活动,扎扎实实地搞好煤矿安全整治。对行动迟缓、整治不力、收效不大、事故多发的地区、单位和在深化整治上领导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认真查处;对干扰、阻挠深化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对非法开采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依法追究矿主的责任;对应关闭矿井未关闭和关闭不合格的要追究市、县政府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在深化整治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从重从快处理;对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重大事故,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隐瞒不报的死亡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一经查实,将加重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监督与监察,促进煤矿安全整治措施的落实。各市、县政府、各煤炭企业要对各类煤矿进行全面的检查,认真进行分类,确定关闭对象和整治重点,要将雨季“三防”工作作为整治工作的一项内容纳入到整治方案之中。要严格落实责任,科学管理,加大整治力度,进一步加大安全技改投入,从人、财、物等方面确保整治工作的进展,高标准、严要求,扎实细致地搞好整治工作。要组织开展以巩固成果,严防死灰复燃、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为重点的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重点地区、重点矿井进行重点跟踪执法监察;对依法关闭的、停产整顿的、限期整改的矿井,按照执法程序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凡发现整治不彻底、关井不到位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煤矿企业提出监察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四)夯实安全基础,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要围绕矿井“一通三防”这个重中之重,继续加大安全投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重点加大瓦斯抽放、通风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的技改投入,实现安全技术升级。各国有地方煤矿要加大“一通三防”隐患整治,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小煤矿要严格按照《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要求,完善系统和设施,改变落后的生产方式,结合煤层赋存条件,采用安全可靠和回采率高的开采方法。
  
  (五)强化安全培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颁发的上岗证,并持证上岗。严格矿长安全资格准入条件,凡未取得矿长安全资格的一律不得担任矿长,实行安全资格一票否决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对各类煤矿矿长进行安全资格培训和考核,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
  
  (六)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监督作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形成全社会重视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对群众举报的非法小煤矿死灰复燃问题,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整治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