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颁布时间】 2002-07-17
【实施时间】 2002-07-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4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

  
  
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一、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
  
  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对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坚持工资总额增长速度低于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速度的原则,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及其调控办法。
  
  1、有条件的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同意,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
  
  2、行使行政职能及以规费征收和基金征管为主要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参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执行。
  
  3、以社会公益、社会服务等为主,且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贴的事业单位,主要根据其职能、职责结合单位的绩效和经费自给率进行工资总额的适度调控。
  
  4、以科技研发、技术服务、中介服务等为主,且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指导线的调控办法,由单位自主决定内部分配方式。
  
  5、以生产经营为主的营利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实行企业的分配制度。鼓励有能力与市场接轨的事业单位按市场机制运作,促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
  
  二、实行岗位工资制度,推进内部分配方式多元化
  
  事业单位要按照《南京市事业单位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宁人字[2000]79号)的要求,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竞争上岗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内部分配方式多元化。
  
  1、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分配制度。事业单位在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中,要突出岗位要素对职工薪酬的影响权重。岗位工资应根据责任大小、科技含量、难易程度和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
  
  2、特殊岗位实行特殊的分配制度。对单位发展负有重大责任和影响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及某些特殊岗位,可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制、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制度。事业单位实行年薪制应参照《南京市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委办发[2002]9号)的有关规定,由政府人事、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并报税务部门备案。
  
  3、积极推进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试点的单位可在工资总额中列出5-30%部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额度,并根据单位实际提出分配方案。
  
  4、实行兼职兼薪的分配制度。允许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聘用兼职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工资总额。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依法兼职从事讲学、科研、技术服务、开发与成果转化活动,并获取兼职报酬。
  
  5、事业单位按苏政办发[2001]107号文件所列“工资总额与单位效益挂钩”、“分配与个人贡献、业绩挂钩”等分配形式和本“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进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所涉及的工资总额计划,政府人事部门应及时审核追加,并作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的依据。
  
  三、相关政策
  
  1、实行分配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职工实际工资可与档案工资分离。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退休费计算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2、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人员在聘用期间应执行所在岗位的薪酬待遇;对实行“老人老办法”的,在落(待)聘期间,可由单位根据实际发给一定的生活费,生活费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实行“新人新机制”的,执行岗位工资,提前被解聘的,应按宁人字[2000]80号文件的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聘用期满不再续聘的人员进入人才市场,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等有关待遇。
  
  3、军转干部在规定的适应期内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的,可按单位内部的薪酬分配方式参加分配,适应期满后一律参加单位的内部分配。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二00二年七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