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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湖政办函[2002]19号
【颁布时间】 2002-07-17
【实施时间】 2002-07-1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84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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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程地质勘察成果报告;
  
  (四)全套施工图(含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及工程概算;
  
  (五)结构设计计算书、电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六)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七)与本工程施工图相关的其它资料。
  
  建设单位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单位)作出的审查意见或审查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审结论。
  
  第十三条 具有审查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完成的施工图,不得由本单位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单位)及审查人员应依据国家、省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对施工图进行认真审查,做好审查记录和作出审查结论,并对审查结论负审查责任;经施工图审查的建筑工程项目,原勘察设计单位仍应向承担勘察设计质量的法律责任。建筑工程经施工图审查后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审查机构(单位)承担审查失察责任,不代替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以及未根据审查意见作出修改的施工图,不准交付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第十六条 施工图经审查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须按项目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同意,修改后的施工图应重新送审。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施工图审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审查机构(单位)和审查人员应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工程质量认真负责的态度,坚持原则做好审查工作;在施工图审查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经费,由审查机构(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列入工程总概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省规定执行。
  
  审查为不合格的项目,其审查经费由建设单位从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费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工程、园林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交通、水利等其它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办法,由交通、水利等其他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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